福利企业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的问答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连贯的。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一直实行十分优惠的税收政策,这对支持福利企业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4年10月10日,《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4]306号)规定,民政部门
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比照执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务
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达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
税。
1986年财政部(财税字第26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人员达到10
%~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90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的文件规定,民政
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
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缴产品税或增值税。
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同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
3号)文件规定,对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
实申报纳税。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199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了福利企业具备的条件、
享受的优惠政策及5种条件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其主要规定是:
1.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按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外,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税款。
2.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按规定不得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税款的照顾。3.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
%)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1997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学校
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1998年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2号)、1999年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几个文件,相继规定对福利企业的先征后返的政策继续执行。
同新税制实施之前相比,政策主要有四点变化:1.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这是为了使增值税这个链条不致中断。福利企业每月要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返还。
2.1994年以前,福利企业由地级市国税局批准,1994年以后,福利企业必须经省一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才能批准,
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停止执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财税字[1998]32号)。所以,
民政部门现在还收你10%的发展基金是错误的。
4.对福利企业作了限定,有5种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福利企业的申请、认证等,可以看《筹划周刊》2001年2月20日的优惠政策解码。
办福利企业是有条件的,比如生产和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
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建立了“四表一册”。
1.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此表包含了经济性质、主办单位、注册资金、全厂人数、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这是为了了解企业基本
情况,什么性质的企业,生产什么产品,对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就不能批准免税。
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该表有两个栏目:“残疾部位”、“工作岗位”,这是为了保证安置“四残”职工岗位,看到安排表上确定
安排与否,以防止作假。你报的表上残疾人多是肢体残疾,岗位是包装工。这说明已经作了安置。
3.福利企业职工工资表,从这张表可以看职工人数、工资发放,了解残疾人员的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看是否是残疾职工自己签的
名;了解工资发放,一般残疾职工工资低一些,从工资高低可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工资表上如果签名笔迹相同就有问题。
4.利税分配表,此表有一栏,“利税分配情况”,这是为了了解企业资金流向,因为免税税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和职工福利或用于扩
大再生产。
5.残疾职工花名册,此表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残疾职工的情况,比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详细地址、伤残部位、伤残证号等,
这样就完全了解了全厂的残疾人人数及真实性,并且税务干部可以依据此表进行调查核实。
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年检时也要核查“四表一册”。
来源:税务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