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可享受优惠
我国加入WTO以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原投资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利润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备受企业关注。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很多企业在追加投资前已过了减免税期,按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二免三减半”政策的规定,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追加投资不能享受优惠,势必影响外商增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为此,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该《通知》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需要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是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单独计算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利润,税务机关将按一定的方法核定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并允许这部分所得享受上述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以前的追加投资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呢?该《通知》规定: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具体来讲,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追加投资,2001年追加投资项目开始获利,按规定缴纳了100万元企业所得税。那么,按照新政策规定,该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在2002年享受免税待遇,2003~2005年的所得享受减半征收待遇,2001年缴纳的100万元不予退还。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