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全部出台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宣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8个配套办法。
这8个配套文件是:1.2002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进一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应予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2002年10月29日,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2]9号),主要内容包括: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下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以及新时期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3.2002年11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4.2002年12月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通知强调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5.2002年11月18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个部门共同下发了《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进一步细化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改制分流的范围及形式。
6.2002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7.2002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条件及要求等问题分别予以明确。
8.2002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明确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贷款程序与用途、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利率与贴息、贷款贴息的项目、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机构等问题。
来源:税务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