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①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国。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a.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b.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c.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d.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a.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b.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c.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d.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
2.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①饲料(另有规定,见第19条):
②农膜。
③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
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④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⑤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欠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琉磷。
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琉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4)自1998年6月1日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税电字[1997]001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财税字[1998]78号
(5)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的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财税字[2000]69号
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此处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货物。
(2)此处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038号
(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25号
(4)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
①小轿车: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②越野车: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③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3号
来源:税务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