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伤残人专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以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二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三是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四是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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