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减免税优惠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的规定:
(一)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的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上述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上报。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4)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6)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为了正确运用这项规定,需要掌握有关具体解释。
1.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客运、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企业;(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对于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馆厅或铺面销售;(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5)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
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2、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3、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6.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根据财税字[2002]56号通知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如下:
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