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会计从业资格办理事项公示内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13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财政局、市会计管理办公室(永定桥堍会计函校内一楼)领取或登陆无锡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用于新办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用于办理注册、变更或调转),按要求填写、盖章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依照属地原则到无锡市财政局或区、市(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
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⑵、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