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十五章
(4)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涉外企业,外国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经营10年以上,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不受地域限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注意适用税率如果是15%,减半就是7.5%,只有在追加优惠期才不能低于10%。
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列举:看教材非生产性的,掌握了它,也就等于掌握了生产性的了。
②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生产性收入过半,仍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生产性收入未过半,即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
③所指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免征、减征期。但当年所获利润要缴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④已得到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追加投资项目优惠
①《目录》中所列项目,且符合下任一条件的,免2减3
A.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在6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B.新增额在1500万美元及以上,增幅在50%或以上的
②追加投资项目与原项目分别设帐、分别计算所得。
③新旧政策衔接问题:2002.01.01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自2002.01.01计算剩余优惠年限;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4.特定项目减免
①从1999.01.01起,能、码、港、交项目,国税总局批准,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税。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免5减半
③海南特区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5免5减半(15%的基础上减半,即为7.5%)
④上海浦东新区的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上海巿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5免5减半
⑤先进技术企业(一般是生产性企业),免2减3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适用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延长期最低税率不得低于10%)
⑥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所,但税率不得低于10%。
⑦从事农、林、牧的(不受地区限制)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2减3,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15~30%。
地区税率:
——特区、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法定减半期可以是7.5%,但延长减半期最低为10%)
——沿海经济开放区,适用24%,减半12%。
——其他,适用30%,减半15%。
5.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与内资完全相同。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税后),免征所得税。(不包括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国公司),这和内企不同,内企要还原后并入应税所得。
【链接】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
国内的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税。
②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
④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⑤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1免2减半。(客观题)
⑥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
减免的项目主要有:农林牧渔专有技术、科学研究专有技术、开发能源交通运输 专有技术、节约能源防治污染专有技术、重要科技领域专有技术。
⑦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7.股份制改制问题
①改制前未达到定期减免税期限的,改制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
②改制时对资产评估做了税务处理,并且补缴了已经减免的税款,新股份制企业可以从头再次重新享受优惠。
8.2003年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①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即可依照涉外企业纳税;
②以前亏损由剩余年限继续弥补,获利年度依照新办涉外企业执行。
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0.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再投资退税
1.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资、再开办(经营期≥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基本规定)
2.再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从海南获利再投资海南的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5年),全退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两类企业和海南的特殊规定)
因各种原因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以上两类企业的,先按40%退,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其差额。
3.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地方税率)]×实际税率×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再投资指在利润提取前直接用于增资,或提取后直接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者用取得的利润购买本企业股票或其他企业股票的,不适用退税规定(因为属于间接投资)
对于免税利润再投资,不退税,对于来源于其他方面的资金再投资,不退税。
5.对于40%退税率的企业,再投资期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全部已退税款。
对于100%退税率的企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的;或3年内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缴回已退税款的60%。
6.对于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投资转让给其100%产权的子公司或被同一人100%控股的另一公司,可不认定其撤资。除此之外,其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均视为撤资,均应退回税款。
十一、亏损弥补(同内资,注意选择权)
外企的亏损弥补往往和税收优惠期联系在一起。以弥补完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为获利年度,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优惠,在优惠期内,无论盈亏,都算是一个免税或减税的年度。优惠期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弥补。
十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1.基本规定
(1)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中抵免。
(2)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亏损或无税年度的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3)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3.查补税款的抵免
(1)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
(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4.补充规定
(1)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②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③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④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十三、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内资同理,分国不分项。
公式: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30%+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注意:
1.上述税率不能用任何优惠税率计算,即境外所得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2.境内所得指的是补亏后的所得,境外所得指的是还原为税前的所得。
3.扣除限额大于境外已纳税款的,要补税,扣除限额小于境外已纳税款的,当年只能按扣除限额抵扣,未抵扣的境外已纳税款,在以后5年内用扣除限额的余额来补扣。
十四、关联企业的认定:注意选择题
十五、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适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全部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六、纳税申报
1.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
2.分设营业机构的合并纳税问题(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合并纳税):可选其中任何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纳税,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和自税额。
内企存在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算补税的问题,而外企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外企有另外一个外国企业在华两个以上机构的合并申报纳税的问题,而内企则没这个内容。
3.与内资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首先用税率最低的盈利额来补亏)。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补亏的顺序是,先用税率最低的利润来补亏。
4.不按期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期申报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