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十四章
11.固定资产转让费用,允许扣除。
12.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3.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3)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4)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5)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6)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7)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14.会员费: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15.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的就业保证金,可税前扣除
16.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1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要求重点掌握)——三新费用
研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注意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没有比例。)
①亏损企业,只能据实列支,就不再加扣了。
②盈利数小于加计扣除数的,减至零为限,并且不得结转下年
③以前亏损的,先补亏,后加扣
④国家拔款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
⑤所得税计算顺序:先捐赠、后补亏、再加计50%
18.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社会力量(不包括涉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税务机关审核,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仅限盈利企业,非盈利企业自己都保不住了,还资助谁啊)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校资助的,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掌握:单、多、计算、综合的出题点)
(1)除特定行业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及服装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4)对于电信企业,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5)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6)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7)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8)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9)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可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0.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费用总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分公司按税法规定限额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总公司限额内补扣。
21.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
22.佣金:符合3个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合法、真实的凭证
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企业:无限制)
23.加油税控装置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提折旧;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次性税前扣除
24.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原则上一次性税前除,但数额较大,对当期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25.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业的代理手续费,在本年实收保费收入8%内扣除。
2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27.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
28.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的扣除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②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③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④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八、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不得再作为资产入帐
3.违法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得列支;但经营性罚款(如违约金)可以列支。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广告性的可以列支。
8.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而负担的本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各种地方性摊派就不能列支,如:石家庄的二环费,是交给政府的,但不准列支)
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11.会计上计提的八大准备,除坏账外都不能税前列支;
商品销价准备:商业企业特有,可扣(存货跌价准备:股份企业特有,不扣)
12.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九、亏损弥补
1.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2.下一年度起5年要不间断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具体规定
①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弥补(投资方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即不得用投资方利润弥补被投企业亏损)
②投资方亏损,实际分回的利润可先补亏,再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如果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③境外同一国家的业务之间的亏损可以互相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亏损、不同国家的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Eg.美盈日亏不可以互补。)
④汇总、合并纳税的: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来补亏;∵其它成员企业已经补了;但在纳入合并范围之前的亏损,先用本企业的所得补亏后,再合并。
⑤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自己看看吧,理解意思就行了。
⑥年度亏损的确认:必须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税务机关了;
⑦纳税人可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的税率。
违法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得列支;但经营性罚款(如违约金)可以列支。⑨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十、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按偷税罪处理)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十一、资产的税务处理
1.应当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5)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6)其它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走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其他
3.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4.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和管理。
5.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用直线法,摊销期限≥10年。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注意东北地区工业企业规定,和固定资产规定一致。
6.递延资产的扣除
(1)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不少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
(2)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已提足,可作为递延费用,不少于5年平均摊销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选择):
①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修理后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③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
十二、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1.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除国家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此项视同已按被投企业适用税率交过了,另外的地域性税率差,要补税),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eg.地区税率差,要补税)。
②非货币性分配,也是分配利润,都算是应纳税所得。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投资方此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被投资方做账时)
2.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区别于上项“股息”)
①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缴税。如收益超过投资成本,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税。
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③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①、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②投资。
上述转让所得巨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5年内平均摊转
4.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整体资产转让的接受方支付的:)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只记住20%即可,单选题)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只记住25%即可,单选题)
企业合并分立,了解。
6.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
①、债务重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重组收益较大,可5年内分摊;
②、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原则上不确认损失(有国家、法院、全体债权人同意的除外),应视为捐赠;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推定为对股东的分配。
十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书上例题要看会,理解)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看看,理解,掌握为选择题)
3.核定征收的办法
①定额征收的,什么都不用算。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A.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B.只有成本费用资料时: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十四、税收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5%是适用税率,不是优惠税率);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是对月的2年)。
2.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的情况:
①在农村,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劳务服务的收入,暂免
②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③新办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2年所得税。注意:信息业即包括信息的收集传播业,也包括电子信息(计算机)相关的业务。
④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第2年减半。
⑤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经批准,减或免1年。
⑥新办的三产经营多业的,按主业来确定减免政策。
3.利用“三废”为主原料进行生产的,免或减5年。
4.老区、少数、边远、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减或免3年。
5.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超过30万元部分,征。
6.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的,经批准,减或免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超过总从业人数的60%,经批准,免3年。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数30%以上的,经批准,减半2年。(免3减2)
8.学校校办工厂,免征;各类培训班所得,免征。范围包括教委批准的大中小学和军校,但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的职工学校和私立学校。
条件:学校自办、学校管理、收入归学校。不在范围之内的,
9.民政部门、街道举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 “四残”≥35%的,免。10~35%的,减半。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12、13、了解即可。
14.在境外遇严重自然灾害的,经使馆证明、税务批准,减或免1年。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只有这一项减免措施。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税,看看就行。
16.境外减免税的两种情况:(一般不承认外国政府的税收优惠。)
①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视同已交进行抵免
②对外援助性项目,世界性经济组织援建项目等获得当地政府的减免税,视同已交进行抵免
17.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但必须分别核算。
18.新设科研机构:指1999年10月1日后转制的中央直属和省级科研机构。从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税。
同时交叉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只能选其中一项最优惠的实行,不能累加执行。
19.2002.01.01起,福彩机构发售福彩的收入,包括返奖金、发行费、公益金,暂免
20.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①范围:云、贵、川、渝、陕、甘、青、和五个自治区、3个自治州。(结合地图来理解)
②设在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期间,适用15%。
限定条件:主业必须是《目录》所列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总收入的70%
③经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地方可定期减免税,但免税金额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要报国税总局。
④西部区内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总收入的70%的,自开始经营之日起,免2减3.(适用15%,减半就是7.5%)
⑤需要合并纳税的,西部企业与其它地区企业分别汇总申报、分别适用税率。
21.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2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以后各年都是与购置设备年度的前一年比,是定比而不是环比)
注意:这里的投资指的是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资金投资,属财政拨款的一般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3.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五、税额扣除
1.产生税额扣除的原因:我国对企业来自境内、境外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就可能出现对同一项所得两个国家都征税的情况。税额扣除是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保证对同一笔所得只征一次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通常采用的是抵免法。
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33%)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低于限额的部分据实扣除,补交差额部分。
境外投资所得减免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1)纳税人在已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扣除限额的计算
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总额×33%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外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
要点:
①扣除现额必须按法定税率33%计算;
②扣除现额不得交叉使用;
③在计算的时候分国不分项。(注意:分国不分项,指的是只将从该国的所得加上全部的境内的所得为基础来计算,而不是全部的境外所得加上全部的境内所得来计算。)
④境外所得应注意还原为税前。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从联营企业取得税后利润的处理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按先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
(3)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不予补税;如果由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也不再补税。但收益应先计入收入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以免税的收入扣除。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十六、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缴纳
1.一般性规定:
①纳税年度指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②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5个月,个体3个月),多退少补。
③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④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3.纳税地点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指实际经营管理地),以下是特例:
①铁道部……、民航……、邮电部……看一下,有印象就行了。
②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③金融、保险类单位,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④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法:
①总体要求: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②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按15%预缴。
③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办法的行业和企业:共5项,仔细看3遍,以后就不用再管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