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马歇尔税收思想
阿弗里德·马歇尔(1842~1924)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著名的西方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经济学原理》(1890)、《产业经济学》(1879)、《产业与贸易》(1919)、《货币、信用与商业》(1923)等,其中《经济学原理》是其代表作。马歇尔对税收的论述虽然不多,但他的税收思想有很多新颖之处:(1)税收的公平问题。马歇尔认为,税收公平与否,必须从税制总体上加以判断。几乎每一种无偿税都会对某阶级或其他阶级加以不适当的压迫,但如果各种税的不均为其他税的不均所抵消,则赋税制度可以说是公平的,尽管就其中一部分看都欠公平。根据这种税收公平观,他主张对地产收益等按“股份制原则”征税。依据这个原则,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同时,他主张对所得和财产,尤其是对不劳所得和继承财产课以重税,但对资本课税要特别慎重。他认为,对消费品征收国内消费税和关税,一般不问纳税人收入的高低,造成税收负担上轻下重,对穷人来说极不公平。(2)累进税制。马歇尔处于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竭力主张对富人的财产和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他的这一主张是建立在他的价值递减原理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一个人取得的超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以上的剩余,是个人幸福的源泉。人们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满足,是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起点。以后便能以收入增加的同一比例增加额而获得同样的满足。对于个人增加的同1镑收入,富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必然小于穷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基于这一论点,马歇尔主张采用累进税制,把富人手中相当一部分收入集中于国家,以提高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幸福。(3)地方税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附录中专门探讨了地方税的征收范围、性质和设计等问题。他指出,地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要看居民是否流动,以及这个税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他说,地方税种的征收范围和课税对象的选择,要以不导致工人的流动为优。如果对某一行业征收一种地方新税,使得这一行业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产生了流动,就不要征收这种税。而且,地方税最好采用有偿性税种的形式,即大部分地方税应用于直接增进当地居民和工人的福利上。无偿税属于对纳税人不提供补偿利益的税种,它具有驱逐纳税人的趋势,不宜用于地方税。马歇尔指出,无偿税和有偿税的适用原则是,采用无偿税形式应是偏重于全国性服务的税种,而采用有偿税形式则应是偏重于地方性服务的税种,以便根据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数量,给予他们以直接和特殊的利益。(4)税收的超额负担问题。这是马歇尔对税收理论的突出贡献。所谓超额负担系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外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马歇尔认为,政府的课税活动进入市场以后,会改变或扭曲各种经济活动原来的利益与成本关系。这种扭曲效果就如在生产成本与消费利益间,插入一个“楔子”。而这个 “楔子”的存在,即表示该社会资源的次优利用,也就是说,资源的利用不能充分反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偏好。马歇尔利用他的基数效用理论,说明课税通过扭曲消费者的选择,使资源配置发生变化,从而产生超额负担。为避免超额负担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需求弹性为零的商品课税;第二,对所有商品同样课税,如从价税;第三,对所得都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