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提示】本题所涉及考点在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李玉华老师考前提到的66个考点中均有涉及。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