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4﹞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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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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