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如何缴纳税款
问: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如何缴纳税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证明而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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