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办理范围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责该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支付单位包括国内的所有公司、单位或组织。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所得。
(四)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
(五)其他必须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应提供的资料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视不同情况按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
(三)《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申报征收岗受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有关申报资料,在申报征收系统作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开具《税收缴款书》,连同加盖“已申报”章的报告表一份退给纳税人,并将其他申报资料送稽核管理岗存档。
四、注意事项
在征管软件进行扣缴操作前,必须事前对负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种鉴定。此外,还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的,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以及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号)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
(四)纳税人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运费,而是在境外向境外付款人直接收取运费的,应在船舶离境港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为纳税人办理有关业务时,得知上述在境外收取运费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报告纳税人在中国经营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