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需提供统一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
12月1日起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需提供统一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从12月1日起,储户支取教育储蓄存款本息需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手续。
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我国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广州市教育储蓄存款2004年底余额是2.8亿元,到了2005年三季度已达4亿元。从我市教育储蓄存款余额的迅速发展可见其深受市民的欢迎。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及其补充通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了教育储蓄工作:一是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支取教育储蓄存款本息的储户,一律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手续;二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各地国税机关提供,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向学校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该证明;三是储蓄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和存折为其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如对有关调整事项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www.12366.gov.cn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