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应税销售额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5年应税销售额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50号)第一条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从2006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均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现将有关资格认定事项告知如下:
1.2005年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05年12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如不在规定期限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将会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在2006年1月1日前完成资格认定工作,致使纳税人在2006年1月1日至批准认定资格期间无法及时取得进项抵扣或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无法正常认证抵扣。
3.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对上述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需作详细咨询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