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6〕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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