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6〕21号 穗国税转 发[2006] 11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穗国税转〔2006〕111号转发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2006年3月申报期统一使用新的《广州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附件3)和《广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4)。
二、对已申报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须在2006年3月15日前向出口退税部门补报加盖公章的书面“申明”,“申明”的内容按照申报汇总表中对应栏目的内容,同时增加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申报年月、申报批次等内容。
附件:
国税发[2006]2号 点击下载
广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点击下载
广州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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