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办转字〔2005〕22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5]1127号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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