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及进行货运发票税控试点工作的
转发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及进行货运发票税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20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27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17号)(以下统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新版货运发票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在新版货运发票启用之前,请各单位先行组织学习《通知》的内容,了解和熟悉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要求,特别是国税机关数据采集方式的变化,为今后的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准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从7月份开始在河南省、湖南省和山东省青岛市开展。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在试运行期间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出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仍采取现行的方式采集数据,即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录入货运发票信息并形成数据清单。
附件栏 粤国税办转字[2006]117号 点击下载
国税发[2006]95号 点击下载
国税发〔2006〕67号 点击下载
粤国税函〔2006〕279号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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