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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