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广州国税在线访谈。 为便于大家理解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我们今天有幸请来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张伟处长,所得税管理处李箭处长,就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问题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欢迎两位处长。 [2007-12-29 10:01:24] |
[李箭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进行交流。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2007-12-29 10:02:36] |
[张伟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新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许多企业都希望能了解有关新税法的很多内容。所以,今天很高兴来到在线访谈室,通过在线访谈的形式和大家进行交流。 [2007-12-29 10:03:15] |
[主持人] :李处长,据我了解,新税法在内容上与原税法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吗? [2007-12-29 10:03:57] |
[李箭处长] :好的。简单说,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要求,其遵循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发挥调控作用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和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设计上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 [2007-12-29 10:04:45] |
[主持人] :李处长,那么新法实施后,对内资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呢? [2007-12-29 10:07:26] |
[李箭处长]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新税法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使内外资企业能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的竞争;税率的下降,也直接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扣除标准的放宽和统一的扣除政策,解决了内外资企业存在的所得税扣除标准差异较大的矛盾;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07-12-29 10:08:26] |
[主持人] :张处长,那么对于涉外企业来说,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2007-12-29 10:09:15] |
[张伟处长] :从政府角度来看,新法实施后对广州市是利好政策,因为优惠新法的优惠政策全国统一执行,广州市的外资企业可以与特区企业享受同一税收待遇。从税率看,某些行业的适用税率下降,对这些行业企业也是利好政策。对座落在广州开发区或者广州南沙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降提高到25%,但由于可以享受新法有优惠过渡安排,因此,影响不会很大。由于新法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重新进行了调整,在相同生产、经营条件下,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有升有降。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有关内容,充分享受新法变化带来的利好政策。 [2007-12-29 10:11:27] |
[主持人] :李处长,新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而是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请问这两者如何区分? [2007-12-29 10:12:04] |
[李箭处长] :好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进行明确: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那么,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007-12-29 10:13:08] |
[主持人] :张处长,那么,是否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为25%? [2007-12-29 10:13:55] |
[张伟处长] :这个问题很重要,在实际执行中必须认真区分,准确来把握。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则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低于25%的优惠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则要分清具体的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同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后一种情况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12-29 10:15:42] |
[主持人] :“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具体是指什么呢?张处长,请你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2007-12-29 10:16:36] |
[lily.xiong 问] :那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我还没记下来呢,怎么就看不见答案了呀 |
[张伟处长 答]:“五个统一”: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三是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四是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2007-12-29 10:11:36] |
[主持人] :大家都知道,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于分支机构是否汇总到总机构缴纳所得税都有不同的规定。那么,请问李处长,两法合并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以何地为纳税地点呢? [2007-12-29 10:17:12] |
[李箭处长] :好的。对于纳税地点的确定,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007-12-29 10:18:42] |
[主持人] :通过刚才两位处长的详细讲解,相信大家对新税法关于征税对象,纳税地点和税率的规定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目前,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上咨询的问题中,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非常关注,那么我们现在就来谈一下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一些规定。 张处长,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有哪些新的调整和变化呢? [2007-12-29 10:19:30] |
[张伟处长] :税收优惠也是许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优惠的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实行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适当保留了对西部地区重点扶持产业的优惠政策,推动区域的协调发展。 [2007-12-29 10:20:58] |
[主持人] :请问李处长,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税,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呢? [2007-12-29 10:21:28] |
[李箭处长] :好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出现的新名称。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其他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07-12-29 10:22:34] |
[主持人] :张处长,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主要有那些内容? [2007-12-29 10:23:28] |
[张伟处长]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一是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实施条例中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是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第三就是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条例中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四,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指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007-12-29 10:26:02] |
[主持人] :李处长,刚刚张处长谈到了新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一些规定,那么,如果企业按现行税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实施后,应如何过渡呢? [2007-12-29 10:26:44] |
[李箭处长]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过渡,社会上和企业都比较关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也就是明年开始)计算。 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007-12-29 10:28:14] |
[主持人] :另外,对于李处长刚才提到的这个过渡问题,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2007年3月17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且2007年是获利年度,那么该企业是不是可以享受到期满为止?还是只能享受到2007年呢?张处长。 [2007-12-29 10:29:36] |
[张伟处长] :上面曾经谈到过,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是统一适用新税法,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只能享受2007年度所得税优惠待遇。 [2007-12-29 10:30:46] |
[主持人] :那么,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亏损需要用免税收入来弥补,李处长,请问,在新税法中是怎样规定? [2007-12-29 10:40:23] |
[李箭处长]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将“免税收入”放在了“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需要用来弥补亏损,这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2007-12-29 10:41:02] |
[主持人] :李处长,企业为了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后勤保障,为其缴纳或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2007-12-29 10:41:39] |
[李箭处长]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比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还有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企业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税前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 [2007-12-29 10:42:56] |
[主持人] :张处长,新税法中提到的“特别纳税调整”具体是指什么呢? [2007-12-29 10:43:36] |
[张伟处长] :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反避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反避税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 [2007-12-29 10:44:56] |
[主持人] :那么,张处长,对于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有什么规定? [2007-12-29 10:45:29] |
[主持人] :李处长,在新税法中,财政拨款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请问是否政府拨付的所有款项都属于不征税的收入呢? [2007-12-29 10:47:14] |
[李箭处长] :按照新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财政补助,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并非所有的政府付款都属不征税收入。 [2007-12-29 10:48:14] |
[主持人] :李处长,新税法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给予免税优惠。那么非营利组织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呢? [2007-12-29 10:48:53] |
[李箭处长] :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对于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即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第二,从事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的活动;第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的事业;第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第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在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此外,为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还作了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2007-12-29 10:51:10] |
[主持人] :张处长,过几天新税法就要实施了,广州国税有什么具体措施要考虑呢? [2007-12-29 10:52:24] |
[张伟处长] :为了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广州市国税局在今年的8月份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机构,组织统筹全市新法实施工作,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目前我们正在着手编印新法宣传辅导材料,元旦后发给广大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热点问题和辅导资料,已挂广州国税门户网站,同时,我们将及时更新网站的内容,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信息,希望纳税人多浏览广州国税门户网站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专栏。 [2007-12-29 10:53:59] |
[主持人] :两位处长,现在已有很多网友通过我们的网站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我们下面就来解答一下大家的问题吧。 [2007-12-29 11:02:41] |
[李先生 问] :请问,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李箭处长 答]:对于如何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管理和合理性的判断在今后的管理办法中会有具体的规定。 [2007-12-29 10:02:07] |
[emilyxingjiang 问] :你好!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有关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及此类企业可以优惠5%的所得税,那这类企业是否要到征税机关去认定? |
[张伟处长 答]: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直接的认定标准,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能将会直接根据这个标准去判定特定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而决定是否给与税收优惠。这也是根据目前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理解,具体征管中是否需要认定程序,还要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2007-12-29 10:21:47] |
[大鱼 问] :企业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新税法有怎样的规定? |
[李箭处长 答]: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便以后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2007-12-29 10:04:03] |
[张伟处长] :新税法里面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补征税款的,除了补征税款以外,还要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这个利息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企业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2007-12-29 10:46:33] |
[daisy2636 问]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扣除,这需要什么凭证? |
[张伟处长 答]: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经济活动,贷款方应向支付利息企业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收入”类等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开具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利息企业可以凭取得的发票或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 [2007-12-29 10:06:19] |
[732952613 问] :07年的所得税按旧税法缴纳吗? |
[李箭处长 答]:由于新税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老税法执行。 [2007-12-29 10:04:46] |
[susan 问] :刚才说的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否是只要一个条件不合格就不属于微利企业? |
[张伟处长 答]:是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刚才在前面已经明确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即使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但从事的是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也不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007-12-29 10:26:29] |
[dqsword 问] :李处长、张处长及主持人,你们好!能就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详细说明一下吗? |
[李箭处长 答]:李: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在税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税务部门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07-12-29 10:04:53] |
[主持人] :非常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如果刚才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在节目中还没有进行解答的,我们稍后时间会在访谈回顾中进行解答。另外,大家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上12366进行咨询,下期访谈请留意本站最新公告,谢谢大家! [2007-12-29 11:3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