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388号),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要求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重新清理。为做好我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我市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认定事项告知如下:
一、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符合下列条件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外,其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从事代征增值税业务,剔除代征收入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代征单位
二、2006年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认定标准进行资格清理,凡属于认定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均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如不在规定期限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将会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在2007年11月1日前完成资格认定工作,至使纳税人在2007年11月1日至批准认定资格期间无法及时取得进项抵扣或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无法正常认证抵扣。
三、2006年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如超过2007年10月31日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从2007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一律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四、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对上述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需作详细咨询的,请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