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性质将补缴税款
为了处理外资企业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时的衔接问题,昨日国税总局对此做出规定,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同时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业务性质变更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将补缴已享受减免税的税款。
通知明确,投资者在2007年底以前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照原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给予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如果这个时间点不明确的话,可能会有一些企业通过对预分配利润再投资来避税。”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表示。
同时,通知确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要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商企业凡是经营期达到10年的工业企业,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这项优惠被取消。
国税总局对“外商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的优惠时间点也做出界定: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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