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0122
为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部分)公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范围
除下列企业外,凡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均需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6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3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其他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
根据粤国税发(2008)14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减免税备案,未办理的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为保障2009年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年度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开展,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均按上门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继续实行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查账)报告制度。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9号)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要求,今年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对2008年度第四季度新办企业,及其他因特殊原因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需书面报告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备案。
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3)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5)《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6)其他有关资料。
2.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4)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的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将另行布置。
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