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延长至4个月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本报讯(记者陈光)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由年度终了后45日内,延长到了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办法》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国税总局人士表示,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总局人士指出,1998年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该人士表示,经过修订的新办法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同时,为明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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