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定: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16日)明确,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据悉,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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