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农民工或临时用工的工资在账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每年都要雇用大量农民工或临时用工,对这些人员的工资我们大都是编制工资表直接发放,但没有在“应付工资”中核算,直接进入成本费用。请问:这种处理方法合适吗?税务上有什么规定?除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外,是否还要交营业税?
答:问题中所说的“农民工和临时用工”通常都称为临时工,临时工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与企业有常年的用工关系,但不是长期用工,而是“忙时即来、闲时即去”,也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是造工资表发放。另一种情况是纯粹的临时雇工,即每一项工程都雇用不同的工人,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其工资直接计入成本。
前一种情况通常可以视为雇用员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即可理解为包括这种情况,此时所支付的工资应该通过“应付工资”核算。而后一种情况属于劳务关系,按规定应该由所雇用的劳动者出具发票才能支付劳务报酬,但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通常的做法是用工单位持支付证明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据以入账。不过这种情况下,代开发票所涉及的税金(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按规定是不能列支的(本应由劳务提供者承担),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倒算开票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否通用、可行,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补充一点,《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所以理论上说,支付给所谓“临时工”的报酬通常也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而不严格属于劳务报酬。实践的处理办法是为了方便征管,与理论存在一定差异。另外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税务实践中也会考虑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