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变更国税税务登记指引
符合条件: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
需提交资料:
(一)基本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相应需补充以下资料:
(二)变更经营地址的:1《.核销发票呈批表》2份(有票户提供);2.产权登记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有房产适用)。
(三)变更注册资本: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2.《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注册类型: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企业名称: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核销发票呈批表。
(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1.负责人近期同版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2.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4.核销发票呈批表。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近期同版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2.国有企业上级部门的任命书或“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税务法律责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变更经营范围:1.《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核销发票呈批表(增值税纳税人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适用)。
(十)分支机构变更总机构名称:1.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财务核算形式证明原件。
(十一)变更核算形式: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2.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证明(独立核算变非独立核算适用);3.核销发票呈批表(有购票的独立核算分支变非独立核算适用);4.银行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立核算变独立核算适用)。
(十二)变更投资方: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2.《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变更银行帐号:1.银行开立帐户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变更ETS缴税账户时提供)
(十四)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一)变更内容属于上列第(二)至第(十)条的,为涉及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二)变更内容涉及上列第(十一)至第(十四)条的,为不涉及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内容,纳税人须将变更事项清楚填列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中。
(三)所有提及的复印件(除特别说明)一式两份;空白处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签名确认。
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