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及营业税法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税收筹划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企业节税率为7%-3%=4%.
如果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运营中的物耗可作为进项税扣除。
假定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以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当自有车辆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生产企业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能否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四)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例题分析]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50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4]翟继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M],法律出版社,2007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2008级财政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