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计算参考
一、工效挂钩原则
纳税人首先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本参考设定为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原则(见下述公式)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然后以“实际发放”的原则确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际发放”的原则是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包括将应付工资赠送给其他纳税人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但是,纳税人在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工资节余(一般称为“老节余”),不论何时动用,均不作纳税调整。
二、工效挂钩几个概念
(一)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按规定允许计
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纳税人上年度实提工资薪金支出小于上年度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实提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上年度实提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不得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如:纳税人上年度按规定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是40万
元,但纳税人实际在成本列支工资(即实提)是35万元,那么其工资总额基数是35万元。
如果纳税人实际在成本列支工资(即实提)是45万元,那
么其工资总额基数是40万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基
数(或亏损基数)为上年度经税务机关检查,或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减去因形成工资储备或加上因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发生的纳税调整额后的数额(即未作因形成工资储备或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作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同时还考虑第四点的计算口径。
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4年《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为25万元,附表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13行第3列反映的“本年动用或留存工资储备额”是-10万元(负数表示是形成工资储备,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是15万元。
如果附表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13行第3列反映的“本年动用或留存工资储备额”是5万元(正数表示是动用工资储备,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是30万元。
(三)挂钩浮动比例。挂钩浮动比例为1:0.9或以下,是指在保证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度增长1%的前提下,工资薪金支出才能比上年增长0.9%或0.9%以下。
纳税人在0.9%以下可自行选择挂钩浮动比例。如0.7%、0.8%等。
(四)当年实现毛所得额(毛亏损额)。当年实现毛所得额(毛亏损额)是扣除了工资总额基数及附计的“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但未扣除新增工资或加上减提工资及附计的“三费”,和未加上因形成工资储备或未减去因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发生的纳税调整额前的所得额(或减亏额)。
由于当年纳税人在成本列支的工资额不一定是工资总额基数,但在代入公式计算新增工资(或减提工资)时,必须虚拟以工资总额基数计入成本而不是实列工资计入成本的毛所得额(毛亏损额)。
另外纳税人只有正确计算了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才可根据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计算其当年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的数额。所以在计算毛所得额时不应考虑当年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的纳税调整数额。
如当年进入成本费用工资45万元后所得额为50万元(除工资、计划生育奖外其他项目已作纳税调整,“三费”略),工资总额基数是40万元,那么其当年毛所得额=50+45-40 =55万元。
如果当年进入成本费用工资30万元后所得额为50万元(除工资、计划生育奖外其他项目已作纳税调整,“三费”略),工资总额基数是40万元,那么其当年毛所得额=50+30-40 =40万元。
(五)毛减亏额。毛减亏额是当年毛亏损额比亏损基数减少
的数额。
如亏损基数是10万元,当年毛亏损额6万元,则毛减亏额
4万元。
如果当年实现扭亏为盈,毛所得额为5万元,则分别以当年毛减亏额10万元、毛所得额5万元计算减亏额挂钩计提新增工资、扭亏为盈计提新增工资。
三、工效挂钩计算公式
纳税人以当年毛所得额(毛亏损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进行比较,确定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下降或减亏(包括扭亏为盈)情况,分别下列公式计算当年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一)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度有增长的:
公式:工资增长率≤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率×挂钩浮动比例
当年计提工资薪金支出=工资总额基数+当年计提新增工资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当年实现毛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1+17.5%)]
(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度下降的:
公式:工资下降率=应纳税所得额下降率
当年计提工资薪金支出=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减提工资
当年减提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当年实现毛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1+17.5%)]
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降幅较大,且不属于第 点原因的,为照顾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可以工资总额基数的80%保底,作为当年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当年减亏或扭亏为盈的:
当年计提工资薪金支出=工资总额基数+当年计提新增工资
当年计提新增工资=减亏额挂钩计提新增工资+扭亏为盈计提新增工资(计算结果应少于或等于工资总额基数×50%)
减亏额挂钩计提新增工资=当年实现毛减亏额×新增工资提取率20%(计算结果应少于或等于工资总额基数×20%)
扭亏为盈计提新增工资=当年实现毛所得额×新增工资提取率20%
第(一)、(二)点公式中的“17.5%”是“三费”计提的比率。如果纳税人内部没有工会组织的,可以15.5%比率代替计算;如果纳税人有工会组织、但没有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可以16%比率代替计算。
四、与挂钩有关的所得额计算口径:
(一)纳税人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参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处理----详见《关于做好2003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工[2003]10号)第二、(三)点,见附件2)
(二)按税法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和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的税前利润,可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有关基数指标的确定以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核准的年度有关指标数据为准;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可暂按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未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则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数据为准.
(四)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纳税人自查或被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查增的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但不得据以补提上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包括预售商品房取得的预收款收入按销售利润率计算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所得的部分。
(六)纳税人上年度如有客观的、不可比原因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前三年(或二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计算。纳税人当年度如遇客观、不可比原因的,剔除后作为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考核。纳税人应将上述情况详细、具体地另纸说明,随同备案资料报征收机关。
所谓“客观、不可比原因”是指受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或者有一次性所得(例如发生债务重组,整体资产转让,接受捐赠,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收入)。
五、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上报工效挂钩资料的要求
(一)报备时间要求: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上述劳动部门等管辖范围之外的纳税人)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生产经营业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制度健全等条件的企业单位,由行使出资者职责的部门[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下同]自主确定并通过其工效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挂钩浮动比例、预计今年实现毛所得额(或毛减亏额)、可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效挂钩年度,年终前报征收机关备案(2005年度可推延至2006年2年底前)。
(二)年中报送工效挂钩备案资料的要求:
1、工效挂钩方案(一式二份);
2、《200 年其他企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表》;
3、上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
5、上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将计算有关基数的方式、过程另纸附送;其中纳税人采取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月人平均工资方式作为计算工资总额基数依据的,必须同时附送上年度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表格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
2005年已经向征收机关报备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纳税人,如未报足以上资料的,也按本参考的规定重新报送。
(三)年终报送清算资料的要求: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附报《200
年其他企业单位工效挂钩清算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
五、上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当年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以下原则、步骤确定有关计算基数。
(一)以上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税率33%作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数。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预收款收入已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额,也包括在基数内。
(二)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1、按规定计算上年度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对2004年度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2005年度计算上年度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时,可以第(一)点计算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和上年“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为基础,按我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第一、(六)点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63号)第七点计算增提效益工资的方法计算。另外,在省地税局未有新规定前,会计师事务所等适合执行《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的,可按该文第一、1点规定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2、本企业上年度据以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月人平均工资;如果一户企业部分员工有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员工没有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部分员工工资如果符合税前工资扣除条件的,其在成本费用中已经列支的月人平均工资可以在不超过已经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那部分员工月人平均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推算确定。
3、本市劳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人均月平均工资。
纳税人如采用第2、3种方式确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必须确保报告年(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比基期年有所增长,或者报告年的应税所得率(按应交企业所得税额除以应税收入额)比基期年有所提高。
(三)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数+(上年“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工资总额基数)
如果纳税人在前2至3个纳税年度内是采取查帐征收方式,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选择前2至3年的有关挂钩数据作为基数。
六、工效挂钩例子(仅供参考)
例1:去年允许计提工资(工资总额基数,下同)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基数25万元,今年毛所得额50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40万元和按40万元计算的“三费”7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新增工资=40×0.9×(50-25)/[25+40×0.9×(1+17.5%)]=13.37万元
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13.37=53.37万元
新增“三费”=13.37×17.5%=2.34万元
允许计提“三费”支出=53.37×17.5%=7+2.34=9.34万元
所得额=50-13.37-2.34=34.29万元
检验:工资增长率:13.37 /40=33.425%
所得额增长率:(34.29-25)/25=37.16%
37.16%×0.9=33.44%≈工资增长率
例2:去年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报表反映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其中有因动用工资储备而调减所得额10万元),今年反映所得额50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45万元、“三费”8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基数=25+10=35万元
当年毛所得额=50+(45-40)+(8-7)=56万元(毛所得额前应扣除“三费”=40×(14%+2%+1.5%)=7万元,下同)
新增工资=40×0.9×(56-35)/[35+40×0.9×(1+17.5%)]=9.78万元
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9.78=49.78万元
新增“三费”=9.78×17.5%=1.71万元
允许计提“三费”支出=49.78×17.5%=7+1.71=8.71万元
所得额=56-9.78-1.71=50+(45-49.78)+(8-8.71)=44.51万元
检验:工资增长率:9.78 /40=24.45%
所得额增长率:(44.51 -35)/35=27.17%
27.17%×0.9=24.45%=工资增长率
例3:去年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亏损10万元,今年反映亏损额2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36万元和 “三费”7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今年毛亏损额=-2+(36-40)+(7-7)=-6万元
减亏额挂钩计提新增工资=(10-6)×20%=0.8万元
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0.8=40.8万元
实现亏损额=-6-0.8=-6.8万元
例4:去年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亏损10万元,今年反映所得额80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55万元和 “三费”12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今年毛所得额=80+(55-40)+(12-7)=100万元
减亏额挂钩计提新增工资=10×20%=2万元
扭亏为盈挂钩计提新增工资=100×20%=20万元
新增工资=2+20=22万元,由于计算结果大于工资总额基数40×50%即20万元,按规定企业当年允许计提的新增工资封顶为20万元。
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20=60万元
新增“三费”=20×17.5%=3.5万元
允许计提“三费”支出=60×17.5%=7+3.5=10.5万元
实现所得额=100+(40-60)+(7-10。5)=80+(55-60)+(12-10.5)=76.5万元
即在扭亏为盈86.5万元(亏损10万元+所得76.5万元)下,可以增提效益工资20万元。
例5:去年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基数15万元,今年反映所得额13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35万元及“三费”7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今年毛所得额=13+(35-40)=8万元,比去年下降
减提工资=40×(15-8)/(15+40×(1+17.5%))=4.52万元
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4.52=35.48万元
减提“三费”=4.52×17.5%=0.79万元
允许计提“三费”支出=35.48×17.5%=7-0.79=6.21万元
所得额=8+4.52+0.79=13+(35-35.48)+(7-6.21)=13.31万元
检验:工资下降率:-4.52 /40=-11.3%
所得额下降率:(13.31-15)/15=-11.3% =工资下降率
例6:去年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报表反映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其中有因形成工资储备而调增所得额10万元),今年亏损10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40万元及“三费”7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基数=25-10=15万元
减提工资=40×(15+10)/(15+40×(1+17.5%))=16.13万元
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16.13=23.87万元
由于23.87/40=59.67%,不足80%,则以去年工资总额基数80%作保底,则
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40×80%=32万元
允许计提“三费”支出=32×17.5%=5.6万元
所得额=-10+(40-32)+(7-5.6)=-0.6万元
如果企业当时进入成本工资是30万元,有亏损10万元,这时首先要虚拟将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及其“三费”7万元进入成本,计算毛所得额(或毛亏损额),然后再按公式计算减提工资额、减提“三费”。
例7:从事饮食的某企业2004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营业收入额1000万元的带征2%企业所得税,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20万元,其“应付工资”科目反映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额为200万元,人数70人。当年采取查帐征收方式,今年反映所得额80万元(已进入成本工资150万元和 “三费”26万元),今年可以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第一:上年度数据: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数=20/0.33=60万元
按2004年定额计税工资办法计算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步骤:1、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后的所得额=2000000+600000-1200×70×12=1592000元
2、系数=1592000/(1705×70)=13
3、月人平均计税工资=1200+50×13=1850元
4、允许计提的全年工资薪金支出=1850×70×12=1554000元=155.4万元
即工资总额基数=155.4万元(可计提“三费”=2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基数=60+(200-155.4)=104.6万元
第二:当年度数据:
当年毛所得额=80+(150-155.4)+(26-27)=73.6万元
与应纳税所得额基数相比有下降,按例5形式计算当年计提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