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问:外资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外资公司直接为雇员购买的国内商业保险,由于该类保险是雇员个人为抵减风险和减少未来支出而发生的个人费用,应由其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使企业代雇员购买该类保险,也应从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中扣除。如果企业经董事会同意,以发放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该类保险费用,并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