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残疾人就业之新税收政策
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个四川省的生产性福利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成立,享受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全退和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税收优惠。A公司员工共计50人,安置残疾员工25人。2006年支付残疾员工工资1000元/人/月(全年30万元),2006年企业免企业所得税200万元,退增值税180万元。
A公司2006年为残疾员工缴纳(单位负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分别为6万、2万、1万、0.5万、0.5万元。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比例15%缴纳4.5万元,另外为残疾职工无偿提供租赁住房,租金10万元。A公司分别按14%、2%、2.5%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4.2、0.6、0.75万元,职工福利费提取和实用数相同,但职工教育经费实用0.5万元。计提该企业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假设2007年和2006年的经营情况相同。
A公司财务总监听说国家出台了针对福利企业的新税收政策,要求笔者分析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对企业的影响,现分析如下。
一、A公司根据新税收政策仍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为:(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规定可知:A公司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A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方式和金额有重大变化。
增值税: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可知:A公司2007年可退回增值税金额为3.5万元/人(500×6×12=36000>35000),2007年总共只能退回增值税为3.5×25=87.5万元,不能全部退回所交的180万元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二条:“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对残疾员工的工资可加计扣除,对退回的流转税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每年因可加计扣除的工资少缴企业所得税为25×1000×12×33%=9.9(万元),实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90.1万元。但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原福利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该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规定对原福利企业来讲只能在2008年执行。
三、A公司要根据税收规定正确界定残疾职工的工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