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下岗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解(二)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到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标取向。个体经营,由于其经营方式具有市场化程度高、灵活、利益与责任结合紧密、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等特点,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主体形式,也将成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越来越重要的市场载体。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增值税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
同时,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2000元-5000元,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1500元-3000元。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每月营业额如果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目前,相当一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选定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在那些未将起征点选定在高限的省、市、自治区中,有一些也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这样,使得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月营业额均处于起征点之下,没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体义务。
2.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是近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课题。近期,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既要理顺体制、减员增效,又不能将职工直接推向社会的两难选择。因此,期望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依靠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等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这既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有利于富余人员的就业,又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从事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出路等问题,并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及时明确了有关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内容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下岗职工,包括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国有企业人员。
(5)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
(6)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服务活动。同时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43号文件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4.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非常明确。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经营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政策上没有明确。为了更有力地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便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发文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6.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但不免征个人所得税。现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即使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也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其本身就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程序员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