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下岗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解(三)
1.对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服务业”税目所对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服务型企业具有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结构。因此,国家鼓励绝大多数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由此对除极少数限制发展之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分别规定了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对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商贸企业也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也能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已成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载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把促进商贸企业的发展,作为发挥税收调控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商贸企业的类型较多,在提供就业岗位的实际效果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一定的重点,不是对所有的商贸企业都给予税收政策方面优惠。而是突出对商业零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即使对商业零售企业,还要视零售和批发的业务量,予以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 国家为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分别规定了纯零售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上述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对现有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可享受到定额减免的税收优惠。即:上述企业在2005年底前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规定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一直是我们税收政策鼓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重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的确发挥了很好的效果,有力的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但是,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来讲,没有将那些同样具有劳动密集特点的加工企业纳入扶持范围,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足。2003年8月,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决定进一步将两类加工型企业纳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在三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如何计算?
企业(主辅分离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主辅分离的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5.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申请办理减免税?
减免税申请审批制度,是税务机关有效进行税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确保纳税人能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基本保障。纳税人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税务机关才能依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保证纳税人相关权利的行使。因此,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免税申请,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减免税申请:
(1)由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经认定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持《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取得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资格。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免除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义务。
来源:程序员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