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
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
主要的学习任务是理解基础概念就可以了,考试时应该不会出相关方面的会计处理让编写分录的。
一、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如销售商品取得应收债权,把债券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商品取得商业汇票,反映在应收票据里,把票据到银行贴现。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如应收债券出售,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不负将来还款责任。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条件时,相关金融资产转移损益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教材【例3-16】
本例涉及企业将应收债权不附追索权予以出售(处置)。
但,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给了银行,就不能终止确认,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只能却认为一项负债。
如果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还要注意分配的问题。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帐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分配。
应收债权的出售通常分为不附追索权的出售和附追索权出售。不附追索权应收债权出售,其涵义是: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三)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2.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
比如,应收票据贴现,负还款责任,反映在短期借款里,应收票据继续保留,不能把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对冲。
教材【例3-17】
(四)继续涉入的情形
1.继续涉入的判断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2.继续涉入的计量
教材【例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