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本章重点&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原则中独立原则含义的理解运用,判断哪些属于违反独立性的行为和情况。专业胜任能力、业务承接、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内容。
&&本章难点&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理解和把握,独立性原则运用的掌握。
&本章重点内容总结&
$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1.独立原则的含义
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这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第二层,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是独立的。第三层,独立原则在强调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保持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他独立于外部其他机构和组织。具体来说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于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无须经任何部门审定和批准。
2.独立原则的要点
(1)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这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职业精神,这是注册会计师本身应具备的。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从非注册会计师的外界人士来看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教材中列举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形式上独立的根基,形式上的独立是注册会计师对外传递的“信号”,使得公众能够评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
(2)独立性是客观、公正的基础,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又被称为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又被称为独立审计。
(3)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出双向独立性的特征,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3.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下列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直系三代以内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5)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另外,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时,也应实行回避。
4.客观
客观性要求CPA应当:力求公平;不持有成见或偏见;避免利益冲突;不因受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
5.公正
客观性原则要求所有职业会计师公平、诚实并超脱于利益冲突。CPA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坦诚、诚实,保持公正。公正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CPA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
§3 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CPA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的情形。
1.界定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所有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一套规范,要求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及其应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2.义务要求: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有义务识别、评价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各种环境和关系,并采取适当行动消除威胁或运用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1)识别、评价事务所和鉴证小组的关系,是否损害独立性;
(2)考虑鉴证小组以外的人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否损害独立性。
3.对独立性威胁与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的差别原因:
(1)相关环境;(2)鉴证业务的性质;(3)对独立性的各种威胁。
二、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攘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商受到解聘威胁;
②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维护独立性的措施。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