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之权益法
2)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以及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在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确定以后,不考虑其他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的因素,通过下表来判断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也可以根据下图直观地判断: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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