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原制度《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或者】根据规定,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P504)。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P457)。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M银行可以对物抗辩,拒绝支付票款(P455)。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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