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二)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或者获得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创新和推广价值;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 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或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经济管理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财政部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等。
第十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方法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主管处室,下同);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申请表》(2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三)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驻鲁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点设在济南市区。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试成绩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
第六章 评审材料呈报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或专家学术委员会评价、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第十九条 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