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正规、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七章 评审与核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负责。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由申报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虽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但经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的,不予核准公布,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鲁单位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历年限以及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申报考试的当年年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暂行办法》(鲁人发〔20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