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逾期未缴车船税将加收滞纳金
时近岁末,我市2009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也接近尾声。日前,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部分“有车族”还没有缴纳2009年度的车船税。
据了解, 2009年车船税缴纳期将于12月31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09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而至今尚未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的车主在今年缴纳2008和2009年车船税款时,还要一并缴纳08年税款的滞纳金。
市地税局表示,车船税按年征收,征期为当年度的1日1日至12月31日,地税部门不会跨年度提前征收车船税。2010年度车船税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征收。
广州市区范围内的单位车、私家车,纳税的地点和方式如下:
第一,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属于私人车主的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申报纳税:一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二是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三是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车船税相关的纳税地点、方式、办公电话等信息,广大车主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或拨打市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于笑坤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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