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取得职工安置补偿费后逃税被罚补470万
近日,某企业取得职工安置补偿费后长期挂帐不转收入以此逃缴企业所得税,被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金、滞纳金及罚款470多万元。
据了解,该企业是某国有企业转制公司,稽查人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金额巨大,其中800多万元的应付职工补偿费从2001年起长挂至今,既没有支付也未转做收入。经深入调查,2001年某国有企业开始解困转制,分两批将其人员和资产(商铺、资金)划拨到该企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由该企业续约,商铺和资金作为辞退职工的补偿费转入企业名下。在会计帐上,该企业将该笔职工补偿费挂在“其他应付款”,实际支出时,一部分从“其他应付款”出账,另一部分则在“管理费用”帐上列支。截止2007年底,原国有企业职工已全部办理了辞退或退休手续,其安置补偿费已于2007年底发放完毕,“其他应付款”帐上留存的843万元补偿费余额实质无需支付,应转做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最后,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依法查处该企业税金、滞纳金及罚款470多万元。
广州地税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应作为 “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发生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何奕玲 佘虹志 蓝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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