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范围内部分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新规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将对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新的调整。
据市地税局介绍,该政策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此文出台前,原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直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即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2014年1月1日起,财税〔2014〕1号文废止了原规定,改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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