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部门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
通知规定,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这些项目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8.其他等。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有: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2007〕40号)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10.其他等。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4.创业投资企业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7.其他等。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通知要求由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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