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3.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
4.对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于2014年5月15日前(以送达日为准,下同)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2014年5月31日前送达),其中对鼓励进口项目,以及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组织两批资金申报工作,第二批于2014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具体申请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附件。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将审核合格项目做为2014年当年及2015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2.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据《资金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实施细则,在2014年8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其中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地区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地区具体支持重点、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方式及标准、评审方式及标准、项目公示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要求。
(三)对各地方举办展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事项,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场馆修缮、改扩建、车辆、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等的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及各种福利;不得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列支超标准接待和宴请费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项。
(四)尚未按规定要求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的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请务必在申请本年度资金前抓紧补报。逾期不报的,将取消今年资金申请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2: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财政部 商务部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