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穗财会〔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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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实施、分类施教的原则,结合我市会计改革的进程,我市将组织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类别、内容及课时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从事会计工作(未注册)的持证人员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
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具有初级职称的会计人员不仅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还应完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职工薪酬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6个具体准则的学习,培训时间为15课时。
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人员不仅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还应完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职工薪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10个具体准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时间为24课时。
上市公司、准备2009年度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会计人员应完成《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时间为48课时。
具有高级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我局直接组织,另行发文通知。
三、培训时间
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从2008年10月起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
四、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一)2008年度完成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学位证书的,可确认完成2008、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2008年度独立完成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题证明、课题报告),可确认完成当年度(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2008年度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可确认完成当年度(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通过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的专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通过中级、高级专业考试的,可确认完成2008、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通过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确认完成2008、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其它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五、培训教材
以《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为培训大纲,不另行指定教材。
六、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穗价〔2003〕26号文的标准执行,培训收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费。
七、培训管理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指导、考核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严禁乱培训、乱收费。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单位和组织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合理调配工作,组织和落实会计人员就近到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见附件)有计划地参加培训,使学员学习、工作两不误,使培训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