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土地)使用费缴费申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财政部、市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境内场地(土地)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土地)使用费。现就2007年度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土地)使用费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占有、使用的场地(土地)或工商注册地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不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请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申报缴纳2007年度场地(土地)使用费,逾期未申报的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土地)使用费申报表》和申报流程可到申报地点索取或在广州财政网下载(网址:www.gzfinance.gov.cn 办事大厅→企业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
三、申报地点: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大厅19~21号窗(广州市广仁路11号广仁大厦22楼)
咨询电话:020-83375863 020-83372415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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