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跨区变更时,应将税控盘已开具的货运发票,向原主管地税机关报盘、申报纳税以及清理税控盘和货运发票。完成上述手续后,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主管地税机关后,该业户将原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资料向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和备案,并携带税控盘到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初始化信息变更手续,对跨区变更后税控盘开具的货运发票应向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盘手续和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征、代扣、代售单位办理跨区变更时,应将领用的税收票证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报缴销,清缴代征、代扣、代售税款,并办理委托代征注销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变更手续。
第六章 检查与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纳税的业户,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可按照《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取消该业户跨区使用自开票的资格,改为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采取门前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机构所在地稽查部门对业户检查时,应对其所有跨区涉税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应统一向该业户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各稽查机关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要按不同项目(注明所属区或市、项目登记号)分别填写业户应补交的税、费、金,按照属地原则查补入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跨区涉税项目的税务管辖问题有争议的,应先由争议各方的地税机关协商解决;如各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裁定。
第二十六条 对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其跨区涉税项目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项目登记,而项目的税务管理仍由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本条所称特殊企业是指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4〕3074号)第一点所界定的:“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的企业、连锁企业和经营权没有放开的保税区外资贸易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地税发〔2001〕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