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营业税及返还问题,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省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营业税,从1995年7月1日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业务发生地由代理行代扣代缴。
二、考虑到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纳税的实际情况,特案规定其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三、今年上半年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省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在当地已征营业税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出具已征税并缴入省库的证明,连同缴款书复印件,由各市农业售中于9月30前报送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各一份。
四、关于税款返还问题。由省农业发展银行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退税申请,经直属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由财政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金库退付。
附件:财税字[1995]4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28日
穗地税发[1996]1号转发
附件
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0日 财税字[1995]45号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顾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